首页法律案例库高某某诉黄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高某某诉黄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系恋人关系,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2021年育有一子黄小某。后双方感情破裂,黄某某离家出走并再婚,将黄小某交由高某某抚养。高某某独自承担孩子生活、教育费用,但黄某某长期拒绝支付抚养费。高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判令黄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审理中查明,黄某某虽未与高某某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但作为生父,依法负有抚养义务。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涉军人婚姻背景下的特殊伦理考量,争议焦点在于抚养费的数额认定及支付方式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某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支出票据及社区居住证明,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实被告长期未尽抚养义务。被告黄某某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但辩称收入不稳定,请求降低抚养费标准。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原告提交的证据链完整性及被告的实际收入状况,确保事实认定清晰。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之子黄小某由被告黄某某抚养;二、被告黄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黄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生父不得以未缔结婚姻为由逃避抚养义务。裁判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守,同时规范了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认定,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