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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因工作调动长期异地,朱某独自承担育儿责任。现朱某以孩子处于哺乳期,生活及医疗支出显著增加为由,起诉要求李某增加抚养费。李某辩称其收入未变,且朱某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拒绝增加。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是否有权以子女利益为由主张增加抚养费,以及原告提供的视听资料能否证明实际支出增加。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基本法律关系无实质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提交了医院病历、奶粉购买记录及一段记录孩子生病护理过程的视听资料,用以证明孩子健康状况及额外支出。被告李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朱某之子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独自抚养子女且实际支出增加,另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子女有权主张增加抚养费。同时,提示当事人应注意保存并规范提交视听资料等证据,确保证据链完整,以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