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周某某申请执行麻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周某某申请执行麻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麻某某原系夫妻,麻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经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周某某抚养,麻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周某某发现麻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流水等电子数据记录,存在隐匿收入及未足额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周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补足拖欠费用并调整标准。麻某某辩称其收入波动大,且因部队管理严格,部分收入以现金形式发放,难以通过常规渠道查证,请求酌情减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人员特殊收入结构下的抚养费计算依据及电子证据的采信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展现场听证。执行过程中,周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年度账单及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麻某某实际收入高于申报标准。麻某某虽对部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后台数据,经核对,确认了麻某某的实际收入状况及拖欠事实。

判决结果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在涉军婚姻家事案件中,法院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慎审查与采信规则。同时,原告在证据初步固定后选择撤诉,反映了当事人在执行阶段通过协商或自行解决纠纷的灵活性,也提示了电子证据在查明隐匿财产中的关键作用。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