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陆某诉沈某抚养费纠纷案

陆某诉沈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沈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离婚时约定女儿由陆某抚养,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现女儿处于哺乳期,陆某因照顾幼儿无法全职工作,收入锐减,且女儿医疗、教育支出显著增加。陆某主张沈某收入增长,请求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5000元。沈某辩称其近期失业,且双方存在共同债务未厘清,拒绝增加抚养费,认为陆某隐瞒了部分家庭资产。双方就抚养费调整幅度及债务分担产生激烈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提交了子女出生证明、近期医疗票据、收入减少证明及被告收入增长的初步线索;被告沈某提交了失业证明、银行流水及双方共同债务凭证。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子女实际生活需求与父母负担能力的匹配度。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沈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35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二、双方确认的共同债务由沈某承担60%,陆某承担40%,沈某应于三个月内偿还陆某垫付部分;三、双方就其他事项再无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法院在调解中平衡了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与子女实际需求,明确了抚养费调整需基于“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三要素,同时厘清离婚后的债务分担,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调解示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