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周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周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经调解离婚,约定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周某某以收入下降为由拒绝足额支付,且存在隐匿财产迹象。焦某某持有周某某施暴的录音及视频资料,主张其恶意逃避抚养义务,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补足拖欠抚养费并调整后续标准。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周某某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及其是否存在故意规避执行的行为,同时涉及家庭暴力背景下的子女权益保护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执行过程中,焦某某提交了周某某实施家暴的视听资料及银行流水,证明其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周某某辩称失业导致无力支付。法院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调解,重点审查证据真实性及履行可能性,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周某某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共计2.4万元,并确认自次月起每月抚养费调整为25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若周某某再次逾期支付,焦某某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主张违约金。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内容,案件执行完毕。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机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对未成年人抚养权益的优先保护原则。通过执行阶段的调解,既解决了抚养费拖欠问题,又明确了后续支付标准,平衡了执行力度与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