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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申请执行沈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沈某离婚后,约定沈某享有探望权。后因陆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沈某担心探望过程危及子女身心安全,拒绝配合陆某行使探望权,导致探望权执行陷入僵局。陆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沈某协助其探望子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存在家庭暴力特殊情节下,如何平衡探望权行使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陆某提交了过往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作为视听资料及书面证据,主张沈某无正当理由阻碍探望;沈某则提交子女心理评估报告,证明陆某暴力行为对子女造成严重心理阴影,反对直接探望。

判决结果

驳回陆某的强制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执行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优先性。当存在家庭暴力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法院可依法限制或中止探望权的直接行使,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身心安全的特殊保护,为类似涉家暴探望权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