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林某诉曾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林某诉曾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与被告曾某曾保持同居关系,期间林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曾某拒绝承担抚养责任,且双方就孩子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产生激烈争议。林某主张孩子尚处于哺乳期,应由其直接抚养,并要求曾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曾某辩称其经济困难,无力承担高额费用,且对亲子关系存在异议,但经鉴定确认亲子关系。双方协商未果,林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孩子由林某抚养,曾某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报告及收入证明,主张抚养权及抚养费标准。被告曾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其收入状况,并申请重新鉴定,但法院不予准许。庭审中,双方围绕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孩子处于哺乳期的特殊情况及双方抚养能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女由原告林某直接抚养;二、被告曾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确立了哺乳期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的裁判规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及妇女合法权益的优先保护,对类似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