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马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马某原系夫妻,马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由马某抚养。离婚后,郭某行使探望权时,马某以郭某曾有过错(婚内出轨)为由,拒绝配合并阻挠探望,导致郭某长期无法见到孩子。郭某认为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不因离婚过错而剥夺,遂提起再审申请,要求确认探望权并排除妨害。马某辩称郭某存在重大过错,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故行使抗辩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一方存在婚姻过错是否构成阻却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法定理由。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开庭质证,主要依据原审卷宗材料及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证据进行审查。郭某提交了原审判决书、马某拒绝探望的录音及证人证言,证明其探望受阻事实;马某提交了证明郭某婚内过错的证据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关于郭某情绪不稳定可能影响孩子的说明。双方围绕过错行为与探望权行使的关联性展开书面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中关于限制郭某探望权的条款;二、确认郭某享有对婚生子的探望权,马某应予以配合,具体探望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三、驳回马某关于因郭某过错而永久剥夺探望权的抗辩。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处理)、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再审事由)、第二百一十四条(再审审理程序)。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因父母一方的婚姻过错而当然丧失。即使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只要未证明其探望行为严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另一方仍享有法定探望权。这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防止以惩罚父母为由剥夺子女获得父母关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