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董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因被告系现役军人,双方感情破裂后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被告直接抚养。离婚后,原告主张探望权,但被告以“军事任务繁忙、保密要求”及“孩子不适应”为由,长期阻挠原告行使探望权,甚至拒绝提供孩子联系方式。原告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望权行使方式及时间。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探望权执行中的现实障碍,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平衡军人职责与父母探望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沟通记录及社区工作人员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阻挠探望的行为。被告则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执勤证明及孩子生活状况说明,辩称探望可能影响孩子稳定及军事保密。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曾尝试协调,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遂进入正式审判程序。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参考其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背景下,探望权的行使需兼顾国防利益与未成年人最佳利益。法院在驳回原告诉请的同时,强调了父母双方应通过协商或后续条件成熟时再行主张,体现了司法对特殊群体权益的平衡保护,为类似复杂探望权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