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谭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谭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虽未离婚,但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谭某某独自抚养孩子。张某某主张行使探望权,但谭某某以孩子不适应、学业繁忙为由多次拒绝,并擅自变更居住地以规避探望。张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明确探望时间、地点及方式。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直接抚养方探望权的行使边界及执行难点,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与父母探望权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包括诉前调解阶段,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记录等视听资料,证明其曾尝试探望但被阻挠,以及被告谭某某变更住址的事实。被告谭某某提交孩子学校出具的作息证明,主张频繁探望影响孩子学习。法院对双方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张某某的探望权请求,确定每月第二、第四个周末为探望时间,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探望权的司法保护路径,强调在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前提下,应依法保障未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利,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