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焦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焦某曾保持同居关系,期间焦某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因感情破裂,彭某主张确认亲子关系并要求焦某支付抚养费。焦某否认彭某为生父,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本案争议核心在于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及抚养责任的划分。彭某提供多年共同生活期间的照片、视频及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双方存在亲密关系及焦某怀孕期间的陪伴事实。焦某则辩称孩子系其前男友所生,并提交相关证人证言。双方对子女生物学父亲身份存在重大分歧,导致抚养纠纷长期未决,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重点围绕彭某提交的视听资料进行审查。彭某提交了同居期间拍摄的合影视频及孕期共同就医记录,主张形成证据链。焦某对视频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视频拍摄背景为恋爱关系,并申请亲子鉴定,后因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法院依据证据规则推定彭某主张成立。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及视听资料,对亲子关系及抚养必要性进行了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彭某与涉案非婚生女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二、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彭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当一方拒绝配合亲子鉴定时,法院可依据现有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推定亲子关系成立。这体现了法律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强调了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具有典型的司法指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