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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何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何某某婚后感情渐淡,徐某某主张何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包括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及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徐某某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何某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并要求确认子女抚养权归其所有。何某某辩称双方系性格不合导致离婚,否认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并主张其具备更稳定的经济条件以利于子女成长。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但在损害赔偿部分,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中关于损害赔偿及抚养权认定的部分,提起上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权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徐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图、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回执等书证,试图证明何某某的过错行为及暴力事实。被上诉人何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居住证明及子女日常照料记录等书证,以反驳过错指控并证明其抚养优势。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徐某某提交的证据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法定过错。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认定的严格证据标准。在缺乏直接、充分证据链的情况下,仅凭间接证据难以认定法定过错,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隐私保护与证据规则平衡的重视,警示当事人在主张损害赔偿时需注重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与完整性。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