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谢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与被告谢某婚后感情破裂,孙某长期遭受谢某的家庭暴力。2022年5月,谢某再次实施暴力致孙某轻微伤,孙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双方育有一子,孙某认为谢某的暴力行为不利于孩子成长,请求变更抚养权。谢某辩称暴力系家庭纠纷引发,否认存在系统性家暴,并主张自己经济条件更优,应获得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谢某是否存在法定过错及抚养权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原告孙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邻居证人证言,证明谢某实施家暴及过错事实。被告谢某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庭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对孩子成长环境影响的评估报告。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谢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孙某抚养,被告谢某支付抚养费;三、被告谢某向原告孙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家庭暴力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认定标准,并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抚养权变更中的适用。法院通过综合考量过错行为对子女成长的负面影响,依法保护受害方权益,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