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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申请执行刘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与被告刘某原系夫妻,刘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离婚并确定婚生子由刘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刘某长期拒绝配合谢某行使探望权,甚至隐匿孩子行踪,导致谢某无法履行父亲职责。谢某认为刘某的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刘某协助交付子女以保障探望权的实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如何平衡军人配偶权益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及执行阶段对抚养权实际履行行为的强制力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执行过程中,谢某提交了原离婚判决书、刘某拒绝配合探望的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等书证,证明刘某存在阻碍探望的客观行为。刘某辩称因部队训练任务繁重及孩子适应问题,暂不宜变更抚养或强制探望。合议庭经听证程序,重点审查了刘某阻碍探望的主观恶意及对子女成长的负面影响,并征询了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的意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谢某行使对婚生子的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周的周六上午九点至下午五点,在双方约定的公共场所进行;二、若刘某拒不履行上述协助义务,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并可视情节变更抚养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探望权的执行标准,强调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高于一般家庭纠纷调解。裁判启示在于,抚养权判决后的探望权执行需兼顾军人职业特殊性,但不得成为阻碍亲情联络的借口,法院可通过柔性执行与刚性惩戒相结合,保障子女身心健康。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