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申请执行林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林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林某某携子女定居境外,马某某独自承担抚养义务。马某某诉请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抚养费,期间提交亲子鉴定意见证明血缘关系。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涉外因素下的抚养权执行难题。马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因林某某主动履行部分义务且双方达成初步和解意向,马某某认为诉讼目的已部分实现,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马某某提交了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作为核心证据,以证明其与林某某的亲子关系。法院经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审理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鉴于林某某表示愿意承担抚养责任,马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同时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在涉外家事案件中,法院通过调解与撤诉机制,有效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抚养义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