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曾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曾某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曾某某生育一女。后双方分手,原告主张该女为其亲生,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争取抚养权。被告否认原告为生父,拒绝配合亲子鉴定。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判令孩子由原告抚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及抚养权归属,涉及隐私保护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再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非婚生子身份认定,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过往沟通记录及初步鉴定意见申请,主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鉴定,应推定亲子关系成立。被告则提交了自身生育史证明及抗辩意见,否认原告主张。双方围绕证据效力及举证责任分配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博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若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亲子关系,且被告拒绝配合鉴定时,法院需综合全案证据审慎认定。同时,体现了涉家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对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及人格尊严的重要性,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