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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与刘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刘某原系恋人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恋爱期间,刘某在孕期与麻某发生性关系并怀孕,后双方感情破裂。刘某独自生育一女,取名小刘。麻某主张其与小刘存在亲子关系,要求确认抚养权并主张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同居期间)存在过错,要求损害赔偿。刘某否认亲子关系,并拒绝承担抚养义务,辩称双方仅为短暂交往,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麻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亲子关系、获得子女抚养权及精神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麻某提交了亲子鉴定申请书、聊天记录及医疗记录作为书证,试图证明亲子关系及刘某的过错行为。刘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分手协议作为书证,否认过错并拒绝配合鉴定。双方围绕亲子关系确认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证据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麻某与小刘存在亲子关系;二、小刘由麻某直接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三、驳回麻某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同时,法院在认定同居期间过错损害赔偿时,严格把握“过错”标准,体现了司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与当事人过错责任认定的平衡,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