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麻某诉高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案

麻某诉高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高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麻某独自抚养孩子,高某长期未支付抚养费。麻某起诉要求高某承担抚养费并分割共同债务。审理中查明,高某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名下房产及存款,涉嫌隐匿财产。双方对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共同债务分担存在重大分歧,高某否认部分债务为共同生活所负。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及房产变更登记信息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高某隐匿转移财产的事实;高某则提交部分债务凭证,主张系个人债务。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债务性质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非婚生子由麻某直接抚养,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2. 确认双方共同债务共计10万元,由麻某承担6万元,高某承担4万元;3. 高某自愿将其名下位于某小区的房产份额折价补偿麻某5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4.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隐匿财产的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不得因婚姻状态差异逃避抚养义务。同时,针对诉讼中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强化了对弱势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隐私保护的平衡。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