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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王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张某某抚养,王某某享有探望权。因女儿尚处哺乳期,张某某以孩子年幼、身体虚弱为由,长期拒绝王某某行使探望权,导致双方矛盾激化。王某某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执行过程中,张某某主张王某某存在债务未清偿,试图以此对抗探望权的行使,但法院认定探望权与债务承担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得混同。鉴于孩子处于特殊生理阶段,直接强制探望可能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双方对探望的具体时间、方式及是否涉及第三方协助存在较大分歧,案件陷入执行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理执行异议及调解事宜。王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出生医学证明及多次沟通记录等书证,证明其探望权被非法阻碍;张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婴儿健康评估报告及债务纠纷相关凭证,主张暂缓探望及债务抵销抗辩。执行法官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重点围绕哺乳期儿童的利益最大化及探望的具体可操作性进行磋商,引导双方理性沟通,消除误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每月第二、第四个周末上午9时至下午5时探望女儿,张某某予以配合;鉴于孩子尚处哺乳期,探望地点限定在双方认可的母婴友好场所,且需提前24小时通知;双方确认债务问题另行通过诉讼解决,不得作为阻碍探望的理由。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依据)、第二百三十七条(执行和解)。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执行中不得以债务纠纷为由进行抗辩,体现了身份权与财产权的严格区分。同时,针对哺乳期子女的特殊性,法院通过调解细化探望方式,平衡了父/母探望权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为涉特殊时期子女的探望权执行提供了柔性司法示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