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刘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曾保持恋爱关系,期间谭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就抚养权及抚养费达成一致。谭某某独自承担孩子大部分生活开支,后因工作变动及经济压力,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抚养权归属并主张抚养费。鉴于孩子尚处于哺乳期,且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隐私保护,本案具有特殊性。双方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主要争议在于抚养权归属及后续费用分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非婚生子身份,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意见及日常抚养支出凭证;被告提交了收入证明及探视意愿说明。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及双方抚养条件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原告谭某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同时展示了在涉及隐私的家事案件中,不公开审理及诉前调解程序的重要性。原告撤诉虽终结本案,但提示当事人应通过协商或诉讼明确权利义务,以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