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离婚时约定女儿由李某抚养,黄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现黄某主张李某存在婚内出轨过错,要求增加抚养费并索赔。然而,经查证,争议期间女儿尚处于哺乳期(未满两周岁),且黄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的过错行为与子女生活状况恶化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黄某认为李某未尽抚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调整抚养费标准并赔偿精神损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某主要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试图证明被告的过错及自身经济压力。被告李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质疑,并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及哺乳期护理记录,以佐证子女当前处于特殊生理阶段,需稳定生活环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子女处于哺乳期等特殊阶段时,法院在审理抚养费纠纷及过错赔偿请求时,优先考量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即便存在一方过错,若未直接影响子女基本生活保障,且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害后果,法院倾向于维持现有抚养安排,以保障婴幼儿身心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