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胡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系夫妻,婚生子胡小某现年8岁。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胡某某长期失业且收入不稳定,原告独自承担家庭主要开支及子女教育费用,经济压力巨大。原告认为原定抚养费标准已无法保障子女基本生活与教育需求,遂诉至法院,请求增加每月抚养费。被告辩称其虽暂无固定工作,但拥有多处房产,具备潜在变现能力,且原告收入较高,反对增加抚养费。双方就子女实际生活成本及被告真实偿付能力存在较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抚养费数额的调整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简单且双方有调解意愿,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并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原告提交了子女学费单据、医疗记录及日常消费清单等电子数据,以证明子女生活成本上升。被告提交了其名下房产证明及银行流水电子截图,试图证明其具备一定资产基础。调解员在审查双方提交的电子证据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线上沟通,核实各自经济状况及子女实际需求,引导双方理性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胡某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子女胡小某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胡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支付方式为每月15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双方确认该金额已综合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的原则,特别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及子女抚养费调整的案件中,通过书面审理与诉前调解相结合,高效化解矛盾。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的运用,提升了事实查明的准确性,为类似案件中抚养费数额的合理确定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