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高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女。孩子出生后不久,高某某离家出走,将婴儿交由博某某独自抚养。在婴儿哺乳期及后续成长过程中,博某某独自承担全部生活、医疗及教育费用,经济压力巨大。高某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且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导致双方关系破裂。博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抚养权归其所有,判令高某某支付抚养费,并因高某某的过错行为主张离婚(解除同居关系)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实质争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医院缴费单据、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及被告过错相关书证;被告提交了少量收入证明以抗辩抚养费数额。法院重点审查了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证据链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女由原告博某某直接抚养;二、被告高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被告高某某向原告博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000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同居关系解除中,无过错方有权依据民法典主张损害赔偿。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儿童权益及单方抚养者利益的倾斜保护,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