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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博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博某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博某某长期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张某某身心受损。现张某某诉请确认非婚生子女由其直接抚养,并要求博某某支付抚养费。博某某认可亲子关系,但主张其经济条件优于原告,且认为原告存在暴力行为不利于子女成长,请求共同抚养或由其抚养。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行使方式存在重大分歧,且涉及家庭暴力情节,需综合考量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就抚养权归属进行协商。原告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亲子鉴定意见,证明被告存在家暴行为及亲子关系;被告提交收入证明及住房材料,主张抚养优势。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重点围绕暴力环境对子女的影响及抚养费标准展开质证与沟通。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非婚生子由张某某直接抚养,博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二、博某某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望两次,具体时间为单周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张某某应予以配合;三、双方确认无其他财产及债务纠纷。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抚养纠纷中,法院将施暴方作为不利因素考量,优先保障受害方及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通过诉前调解高效解决争议,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及保护隐私的司法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