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申请执行李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审理中查明李某存在家庭暴力情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黄某抚养,李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李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但黄某以孩子恐惧、李某有暴力前科为由拒绝配合,双方矛盾激化。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执行过程中,黄某提交了一段视听资料,显示李某在探望时情绪激动、言语粗鲁,对孩子造成心理压力,以此作为阻碍执行的理由。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探望权执行中如何平衡父母权利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别是在存在家暴背景下的探望方式限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及孩子监护人进行听证。李某主张其探望权应依法保障,提交离婚判决书及探望计划。黄某则提交上述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证明李某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孩子成长,请求中止或变更探望方式。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并询问了孩子的意愿(鉴于孩子年幼,主要参考抚养方意见及专业社工评估)。
判决结果
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但行使不得损害子女利益。鉴于黄某提交的视听资料证实李某在探望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且双方曾存在家庭暴力历史,直接开放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法院裁定:准许原告(申请执行人李某)撤回执行申请,但责令李某在后续行使探望权时,必须在第三方(如社区工作人员或双方认可的亲属)在场监督下进行,且不得单独与孩子相处,直至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证明行为改善。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探望权执行并非“一刀切”,在存在家庭暴力等特殊情节下,法院需引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通过限制探望方式(如第三方监督)来平衡父母权利与儿童保护,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与刚性执行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