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谭某某与沈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谭某某与沈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曾系恋人关系,期间沈某某作为现役军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后双方感情破裂,沈某某因部队任务长期驻守边疆,谭某某独自抚养孩子。现谭某某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抚养费及探视权。沈某某辩称虽未结婚,但认可亲子关系,同意支付抚养费,但因军务繁忙,对探视方式有异议。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涉军婚姻特殊背景下的抚养权平衡,争议焦点在于抚养费标准及探视权的合理安排。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医院诊断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亲子关系及抚养事实;被告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收入证明。鉴于被告身份特殊,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即介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庭审中,双方围绕抚养费数额及探视时间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力求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与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沈某某之子为双方非婚生子女;二、被告沈某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原告谭某某享有探视权,被告沈某某应予以配合,具体探视时间为每月第一个周末,若遇部队紧急任务,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四、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特别是在涉军背景下,法院通过调解方式灵活处理探视权问题,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军人的特殊职责,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