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与曹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曹某系涉外婚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双方生育一子董小某。后因感情破裂,董某独自抚养孩子,曹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2023年,董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曹某支付抚养费。审理中,曹某否认亲子关系,申请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意见,确认曹某为董小某生物学父亲。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涉外因素下的抚养责任认定,争议焦点在于亲子关系的法律确认及抚养费的合理数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因亲子关系及抚养费金额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涉外婚姻居住证明及日常抚养支出凭证。被告曹某对亲子关系存疑,依法提交亲子鉴定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DNA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作为关键证据。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抚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充分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曹某系原告董某之子董小某的生物学父亲;二、被告曹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董小某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董小某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特别是通过司法鉴定技术解决涉外背景下亲子关系认定难题,强化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