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申请执行赵某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赵某曾同居并育有一非婚生子。赵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分手后,赵某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孙某以孩子名义起诉要求赵某支付抚养费及教育、医疗费。审理中,赵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抗辩,但法院认定非婚生子女权益不受此限。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因赵某隐匿财产,孙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双方就抚养费金额及支付方式产生争议,孙某随后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军人身份,依法不公开开庭。孙某提交亲子鉴定意见、过往转账记录及赵某收入证明作为主要证据。赵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主张收入波动大,请求调整执行标的。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谈话,核实赵某实际履行能力。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孙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因父母婚姻状态或一方军人身份而减损。同时体现执行程序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允许在保障子女基本权益前提下,通过撤诉或和解方式灵活解决抚养费纠纷,兼顾法律刚性与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