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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徐某婚后感情破裂,董某长期遭受徐某家庭暴力,导致身心受损。双方曾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徐某抚养。后因徐某暴力行为升级,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董某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一审、二审均驳回董某诉求。董某不服,以有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主张徐某暴力事实清楚,应获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董某提交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意见及子女心理评估报告,证明徐某存在家庭暴力且不利于子女成长。徐某未提交新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对抚养权变更的影响。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子女抚养权由徐某变更为董某,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 徐某一次性支付董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3. 双方就其他争议事项再无纠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损害赔偿及抚养权变更中,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通过再审调解,既保护了受害方权益,又兼顾了子女最佳利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实质化解纠纷的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