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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陆某某离婚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陆某某长期存在婚外情,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大额资金转移至其亲属账户,涉嫌隐匿、转移财产。江某某发现后,收集了陆某某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录音等视听资料。双方因感情破裂及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严重分歧,江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主张陆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并请求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陆某某少分或不分。陆某某辩称感情未破裂,且否认隐匿财产行为,但未能提供反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某某提交了包括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以及双方沟通录音在内的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转移财产事实。被告陆某某出庭应诉,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遂进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围绕过错认定、财产隐匿事实及损害赔偿金额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二、被告陆某某向原告江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因被告陆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及重大过错行为,依法对其少分,原告江某某分得共同财产的60%,被告陆某某分得40%;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及存在重大过错的一方,法院可在财产分割时予以少分,并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弱势方及无过错方的保护,彰显了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