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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吴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子女由吴某抚养,谢某每月支付固定抚养费。后因谢某继承其父遗产,经济状况显著改善,而吴某因失业导致收入锐减,原抚养费标准已难以保障子女基本生活与教育需求。谢某遂起诉要求调整抚养费,但吴某反诉主张谢某未尽抚养义务,要求增加支付金额。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继承所得是否应纳入抚养费计算基数,以及收入变动对抚养义务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由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中,谢某提交银行流水及遗产继承公证书作为物证,证明其经济能力增强;吴某提交失业证明及子女大额医疗支出单据,证明其抚养压力增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收入变动与子女实际需求的匹配度。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二、支持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吴某的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费纠纷中,父母一方的继承所得及经济状况显著改善可作为调整抚养费的重要考量因素,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时,再审程序对证据审查的严格性,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司法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