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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申请执行刘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刘某直接抚养。离婚后,刘某长期未履行探望协助义务,且擅自将孩子带至异地生活,切断谢某与孩子的联系,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谢某的监护权益。谢某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刘某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以及变更抚养权是否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谢某主张刘某的行为构成实质性抚养障碍,要求恢复其直接抚养地位,以保障孩子稳定的成长环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相关程序介入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谢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异地居住证明、学校老师证言及沟通记录等书证,证明刘某擅自变更居住地且阻碍探望。刘某辩称其已提供良好生活条件,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链,结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抚养权归属进行了实质性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由刘某抚养的约定;二、婚生子由谢某直接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并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后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居住地并阻碍另一方行使权利时,法院可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通过司法程序调整抚养权安排,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稳定成长环境的保护,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的追求。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