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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陈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子女由陈某直接抚养。蒋某依约享有探望权,但陈某以孩子学业繁忙、身体虚弱为由,长期阻挠蒋某行使探望权,甚至变更居住地以逃避探望。蒋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时间、方式及地点,并责令陈某配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探望权的具体执行方案及阻碍探望行为的认定,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与父母探望权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过往探望受阻的聊天记录及报警记录作为物证和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恶意阻挠行为;被告陈某提交了孩子近期体检报告及学校作息表,主张频繁探望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双方围绕探望频率与方式的合理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及对孩子成长的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蒋某关于探望权的诉讼请求,明确蒋某每月第二、四周的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享有探望权,地点为蒋某住所或双方约定的公共场所;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执行的具体标准,平衡了父母权利与子女利益。法院通过细化探望时间与地点,为类似“探望难”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指引,强调了探望权不仅是父母权利,更是保障子女情感需求的重要机制。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