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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陆某子女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陆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争夺子女抚养权。审理期间,于某发现陆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包括将大额存款转入亲属账户及隐匿贵重资产,严重损害了家庭共同利益及子女未来的生活保障。于某据此主张陆某不具备妥善抚养子女的经济基础与诚信条件,请求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并要求陆某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陆某否认隐匿行为,双方对财产状况及抚养能力争议较大,案件事实涉及复杂的财产核查与子女最佳利益评估。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书证,包括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及财产申报清单,且双方对核心事实无重大新争议,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于某提交了详细的财产转移证据链,陆某则提交了收入证明及抚养意愿声明。合议庭对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重点核实了财产隐匿情节对抚养权归属的影响。

判决结果

于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在涉及子女抚养及财产隐匿的复杂家事纠纷中,原告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院对撤诉申请的审查,既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也确保了司法程序的规范性与严肃性,为类似家事案件中程序性事项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