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申请执行李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孩子由李某直接抚养,黄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李某长期阻挠黄某行使探望权,并擅自将孩子带离原居住地至外地,导致黄某难以联系。黄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执行期间,发现李某为争夺抚养权,通过非法手段转移部分家庭共同财产,涉嫌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探望权受阻后的执行措施及抚养权变更的初步审查,涉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保护及财产隐匿情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复杂的情感纠葛,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黄某提交了李某阻挠探望的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以及孩子在外地生活的线索证据。被执行人李某辩称孩子适应新环境,变更抚养权不利于其成长,但未提供有效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李某恶意阻挠探望及擅自变更居住地的行为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诉请,责令被执行人李某立即停止阻挠探望行为,配合申请人黄某行使探望权;二、鉴于李某存在擅自变更子女居住地及涉嫌转移财产情节,裁定中止原探望权执行方案,责令双方就抚养权变更事宜另行协商或提起诉讼;三、对李某转移财产的行为予以司法训诫。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探望权执行中,若发现直接抚养方存在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如擅自异地安置、隐匿财产),法院可采取中止执行并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抚养权变更问题,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