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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朱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朱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某长期对彭某实施家庭暴力,且存在重大过错。在彭某处于哺乳期期间,朱某不仅未尽抚养义务,反而多次言语侮辱并限制彭某人身自由,导致彭某身心受损。彭某遂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朱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朱某辩称双方感情破裂系因性格不合,否认家暴事实,拒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以及在女方哺乳期这一特殊阶段,过错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损害赔偿的具体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未开展开庭庭审,而是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作出裁判。原告彭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悔过书等书证,证明朱某的家暴行为及过错事实;被告朱某提交了部分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双方矛盾源于日常琐事。法院重点审查了书证中关于暴力行为的时间线及后果,结合女方处于哺乳期的特殊情节,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了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朱某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彭某抚养,被告朱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三、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哺乳期这一特殊保护期间,实施家庭暴力等严重过错行为不仅导致离婚,还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化解纠纷,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及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态度。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