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董某某与王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双方分手后,王某某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董某某遂诉至法院。此前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执行阶段,王某某以董某某阻碍其探望为由,长期拖欠抚养费。董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争议核心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执行及探望权的协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董某某提交生效调解书、银行流水及沟通记录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王某某未履行义务。王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主张董某某存在阻碍探望行为。法院审查证据后,认为探望权争议需另案解决或另行协商,不影响抚养费执行,但为彻底化解矛盾,法院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于本协议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后续至子女成年的抚养费;董某某承诺配合王某某每月行使一次探望权,并提供必要便利;若王某某再次违约,董某某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时,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执行阶段的调解,不仅保障了未成年人的物质权益,还协调了探望权冲突,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执行+调解”的解决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