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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赵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原系恋人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2022年5月,赵某某怀孕,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2022年12月,赵某某产下一女。杨某某主张其已具备抚养条件,要求直接抚养该非婚生女,并支付相应抚养费。赵某某认为孩子尚处哺乳期,且自己具备抚养能力,拒绝变更抚养状态。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归属产生争议,杨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非婚生女由杨某某直接抚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特殊生理时期,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住房情况及亲子鉴定意见,主张自身抚养优势;被告赵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哺乳期相关医疗记录,强调子女处于特殊生理阶段。双方对非婚生子女身份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于抚养权归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但在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判定中,法院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优先保障母亲在哺乳期的直接抚养权,体现了司法对婴幼儿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