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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谭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与被告谭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谭某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出生后由谭某主要照料,杨某偶尔探望。后因双方感情破裂,杨某主张确认亲子关系并要求谭某支付抚养费及承担教育医疗费用。谭某认可亲子关系,但认为杨某未尽抚养义务,拒绝支付额外费用,双方协商未果。本案争议核心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具体承担比例,涉及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保护及父母抚养义务的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其曾支付部分生活费用及双方沟通记录。被告谭某提交了孩子日常开销票据及证人证言,证明其独自承担主要抚养成本。双方围绕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展开举证质证,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原告杨某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体现了司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重视。通过公开审理与证据审查,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不得因婚姻状态差异而免除抚养义务,为类似纠纷提供了程序与实体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