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申请执行曾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女方,现役军人)与曾某某(男方)婚后育有一子。因曾某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及婚外情过错,江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准。法院判决孩子由江某某抚养,曾某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曾某某多次强行探望或阻挠江某某行使监护权,甚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孩子行踪,导致孩子身心受创。江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并要求曾某某承担过错损害赔偿。曾某某辩称江某某作为军人未尽家庭义务,且孩子已产生抵触情绪,拒绝配合。双方矛盾激化,曾某某申请对江某某的抚养能力进行鉴定,以证明其不适合直接抚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利益及军人婚姻特殊性,法院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理执行异议及探望权具体实施方案。原告江某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曾某某骚扰孩子的监控录像及医院出具的儿童心理评估报告。被告曾某某提交了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关于江某某情绪稳定性及抚养能力的鉴定意见,主张变更抚养权以对抗探望权执行。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及探望方案的可操作性。
判决结果
执行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法院认为,鉴于被告提交的鉴定意见显示原告抚养环境存在争议,且双方对探望方式分歧巨大,直接强制执行可能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建议双方另行协商或通过另案诉讼解决抚养权变更及探望权具体行使问题,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准许撤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子女抚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终结执行)、第一百四十八条(撤诉)。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在探望权执行中,当存在抚养权争议或特殊过错情节时,法院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司法理念。对于涉军人婚姻及复杂家庭矛盾,执行阶段并非解决所有争议的最佳途径,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或另案诉讼解决根本分歧,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