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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申请执行谭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谭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周某某独自抚养孩子,谭某某长期未支付抚养费。周某某诉请谭某某支付拖欠抚养费并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及车辆。诉讼期间,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提现等方式,将名下银行账户资金转移至亲属账户,涉嫌隐匿、转移共同财产。周某某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关电子数据线索。法院查明,双方虽无婚姻关系,但存在事实上的共同生活及财产混同情形,谭某某的转移行为严重损害了周某某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周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谭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谭某某辩称资金系偿还个人债务,但未提供充分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双方同居期间的收支记录,认定谭某某转移资金的行为缺乏合理依据,构成对共同财产的隐匿。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二、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三、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周某某享有60%份额,谭某某享有40%份额;四、驳回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对于一方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及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在查明财产流向中发挥重要作用,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