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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谢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谢某某婚后育有一子。徐某某主张谢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包括通过电子支付平台转移大额资金及虚构债务,请求法院在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并争取子女抚养权。谢某某辩称财产变动系正常家庭支出,否认隐匿行为。因双方对财产状况争议巨大,且涉及电子数据取证,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后进入再审程序。徐某某在再审阶段申请撤诉,理由为双方已就财产分割达成私下和解,但需法院确认以终结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徐某某提交的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及谢某某提供的支出凭证。鉴于徐某某在再审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且未提交新证据证明谢某某存在法定不予准许撤诉的情形,合议庭经书面审查,认为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再审阶段行使处分权的原则。即便涉及财产隐匿等复杂争议,若原告自愿撤诉且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尊重其程序选择权,以裁定方式终结诉讼,节约司法资源并促进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