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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申请执行高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高某曾存在非婚生关系,并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陆某诉请确认抚养权并执行探望。本案特殊情节在于高某系现役军人,涉及涉军婚姻保护及非婚生子女权益平衡。陆某主张高某长期阻挠其行使探望权,并提交物证(如监控录像、通讯记录)证明高某拒绝配合。高某辩称陆某存在不良嗜好,不利于子女成长。双方争议核心在于非婚生子女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及军人配偶的特殊义务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审查,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陆某提交了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等物证及电子数据,证明高某无故拒绝其探望。高某提交了子女日常作息表及学校证明,主张陆某探望可能影响子女稳定生活。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是否违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判决结果

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条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探望权执行中,需兼顾军人婚姻稳定与未成年人利益。原告撤诉体现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及通过协商化解矛盾的趋势,对类似涉军非婚生子女抚养执行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