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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周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曾保持非婚同居关系,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因孩子抚养权及共同债务承担问题产生激烈争议。谭某某主张孩子由其抚养,并要求周某某承担同居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所借债务;周某某则辩称孩子由其抚养更利于成长,且否认部分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甚至提及谭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以争取抚养优势。双方协商未果,谭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定抚养权归属及债务分担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情感纠葛,法院采取书面审理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庭审中,双方围绕电子数据展开质证,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以证明债务用途及抚养意愿;被告提交了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主张原告存在家庭暴力情节,以此作为争取抚养权的依据。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非婚生子由周某某直接抚养,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2. 双方确认的共同债务共计10万元,由周某某承担60%,谭某某承担40%;3. 谭某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周某某应予配合;4. 双方就其他争议事项再无纠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抚养权判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同时,厘清了非婚同居期间债务性质的认定标准,强调需区分个人债务与共同生活债务,为同类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