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杨某某诉赵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杨某某诉赵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杨某某与赵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赵某某实际抚养。杨某某主张其具备抚养条件,要求变更抚养权并支付抚养费。赵某某辩称杨某某收入不稳定且长期未尽抚养义务,变更抚养权不利于孩子成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承担。杨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其经济能力,赵某某提交社区证明及孩子日常开销记录。双方对电子聊天记录中关于孩子意愿的表述存在争议,法院需综合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进行裁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二审中,杨某某申请调取一审未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以证明孩子更愿随其生活。赵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鉴定。法院组织双方对电子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一审已查明的抚养现状,重点审查了变更抚养关系是否确有必要及是否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判决结果

杨某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同时,二审中原告撤诉的处理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也警示当事人应慎重行使诉权,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强调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