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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江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江某某抚养,胡某某享有探望权。然而,在女儿尚处于哺乳期期间,江某某以孩子年幼、需要母亲照顾为由,长期阻挠胡某某行使探望权,甚至拒绝提供孩子的基本生活信息。胡某某多次协商无果,认为江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作为父亲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并保障其探望权。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子女处于哺乳期,且涉及一方在离婚过程中存在过错情节,导致探望权执行面临极大困难与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哺乳期特殊状况,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展开庭调查。原告胡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沟通记录截图及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等物证与书证,证明被告阻挠探望的事实及孩子处于哺乳期。被告江某某提交了书面答辩状,主张孩子健康需要及原告过往过错行为。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曾尝试联系双方,但因被告态度消极,调解未果,法院遂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原告胡某某在法院释明法律后果及考虑到哺乳期子女最佳利益后,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原则。在探望权纠纷中,当涉及子女健康与特殊生理阶段时,法院倾向于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或暂缓诉讼来解决争议,避免司法介入对母婴关系造成二次伤害。原告撤诉也反映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柔性司法的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