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邓某申请执行胡某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

邓某申请执行胡某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胡某曾存在非婚同居关系,期间胡某作为现役军人,双方育有一子。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胡某未直接抚养子女。邓某独自承担抚养责任,但胡某长期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因胡某服役期间收入特殊且调动频繁,双方对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产生争议。邓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补付拖欠抚养费并确定后续支付标准。本案核心在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与涉军婚姻特殊背景下的债务承担划分,需平衡军人职业稳定性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原调解书已生效但胡某未履行,进入执行阶段。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听证。邓某提交了原民事调解书、子女出生证明、日常抚养支出票据及胡某服役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等书证。胡某通过书面意见回应,主张因部队调动导致收入波动,请求调整支付额度。执行法官结合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对抚养费标准及履行情况进行审查核实。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执行法官主持调解,胡某同意一次性补付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三万元,并承诺自下月起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两千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原执行案件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即便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其抚养义务亦不因服役身份而免除。在涉军家事案件中,法院通过灵活调解方式,既保障了军人合法权益,又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权,体现了司法对特殊群体家事纠纷的温情与公正。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