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林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林某曾存在恋爱关系,期间朱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属非婚生子女。因感情破裂,双方分手,孩子由朱某实际抚养。林某主张其具备抚养条件,要求变更抚养权并定期探望。朱某认为林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且孩子尚处哺乳期,变更抚养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拒绝变更。双方就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及探望权行使方式产生争议,朱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孩子由朱某抚养,林某支付抚养费并保障探望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同意书面审理,未开庭质证。被告林某提交了一段录音视听资料,试图证明其曾表达抚养意愿及原告存在过错。原告朱某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及医院哺乳期诊断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关联性,并结合孩子处于哺乳期的特殊生理阶段,综合评判双方抚养条件及子女最佳利益。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非婚生女由朱某继续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林某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望两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二、第四个周六上午九点至下午五点,朱某应予以配合,不得阻挠;三、双方就其他争议事项再无纠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归属上,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通过调解方式平衡了父母探望权与子女稳定生活环境之间的关系,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与实质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