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博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博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孩子随被告生活。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因个人赌博行为背负巨额债务,且被告将部分家庭共同财产用于偿还该非法债务,导致孩子实际生活水平显著下降。原告认为被告未尽抚养义务,且其不良行为影响孩子成长,遂诉至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并确认被告不得以共同财产偿还个人非法债务。被告辩称其债务系正常经营亏损,且已尽力保障孩子生活,拒绝增加费用。双方对债务性质及孩子实际生活状况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情感纠葛,法院先行组织诉前调解。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被告赌博的行政处罚记录及银行流水截图(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证明债务非法性及生活状况恶化;被告提交了部分生活支出凭证。因双方对债务性质认定僵持不下,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查明基本事实基础上,引导双方就抚养费调整及债务承担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被告博某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2. 确认被告所负债务中用于赌博的部分为其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不得从子女抚养费或剩余共同财产中抵扣;3. 原告冯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个人非法债务(如赌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得由子女抚养费或共同财产偿还。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抚养费争议,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