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王某某抚养,赵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赵某某因公司裁员失业,收入锐减,且自身罹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赵某某认为原定抚养费标准超出其承受能力,遂诉至法院,请求将抚养费降至每月500元或暂时免除。王某某辩称孩子教育及生活成本逐年上升,赵某某虽收入减少但仍有劳动能力,拒绝降低标准。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原告经济状况变化是否构成抚养费调整的法定事由,以及原告是否存在恶意逃避抚养义务的过错情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审理中,原告提交了失业证明、银行流水及医院诊断书,申请对家庭财产状况进行鉴定以佐证其支付能力下降。被告提交了孩子近期大额医疗及教育支出凭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及收入变化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认原告确因客观原因导致履行能力受限。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抚养费调整需严格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与“父母负担能力”平衡原则。即便父母一方遭遇经济困难,若无证据证明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存在法定免责情形,法院通常不支持大幅降低或免除抚养费,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防止父母借经济波动推卸法定抚养责任。